上周,泰国贸易竞争委员会(TCCT)发布了《关于商品或服务销售数字平台(电子商务)中多边平台业务中构成垄断、减少竞争或限制竞争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及行为的审议指南》(草案)。该指南的公众意见征询期将于 9 月 18 日截止。
该草案首次提供了泰国贸易竞争委员会(TCCT)如何解读和执行《贸易竞争法》中针对数字平台的实质性条款的详细框架。这些数字平台具有独特的网络效应,需要进行复杂的竞争分析。这一进展将对泰国电商平台、卖家及相关服务提供商的运营产生深远影响。
该指南将潜在的反竞争行为和不公平贸易行为分为两类:价格相关行为和非价格相关行为。
1、价格相关行为
TCCT 的重点监管对象是可能损害竞争的定价策略。主要禁止行为包括:
低于成本的价格: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制定低于平均总成本的价格。
价格平价条款:禁止卖家在竞争平台或其他渠道提供更低的价格。
转售价格维持:规定转售价格并惩罚不遵守规定的卖家(例如拒绝交易)。
过高或歧视性的费用:收取不合理的佣金、广告/联属广告费、物流/提货费、促销费或支付费,特别是当费用与竞争对手一致(平行定价)、低于平均总成本(价格低于成本)、低于平均可变成本(掠夺性定价)或以歧视性方式应用时(例如,对商场卖家和非商场卖家收取不同的费率)。
算法价格操纵:部署自动排名或价格排名系统,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地扭曲公平竞争。
2、与价格无关的行为。
与价格无关的行为同样重要,这些行为可能构成不公平行为。这些行为包括:
自我偏好:使用算法或平台设计来阻止或限制卖家产品的可见性,同时优先考虑平台自己的产品或受青睐的合作伙伴的产品。
捆绑销售和胁迫:强迫卖家使用平台或其指定合作伙伴提供的特定服务。这包括强制使用平台自有的物流供应商、支付网关或广告服务,例如每月定期举办的促销活动(例如双倍优惠)。
独家经营:施加限制卖家权利的条件,例如禁止其在竞争的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并在出现偏差的情况下对其采取暂停账户或下架的处罚措施。
歧视:无正当理由地对不同的商业伙伴进行不平等对待。例如,无故将某个卖家的商品排名高于另一个卖家(排名歧视),或在物流供应商之间分配不平等的订单量(数量歧视)。
数据利用:利用从卖家收集的数据为平台自己的关联企业提供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合谋:与竞争平台或卖家协作,进行关键词竞价等广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