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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文:出口退运商品符合条件可免进口税费、退出口关税

2026年 2月 10日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聚焦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出口退运商品实施税收优惠,明确政策适用范围、执行标准与办理规范。

公告明确,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覆盖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的商品。

对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非食品类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退货相关税收规定执行。

公告要求,符合上述规定的商品,若已办理出口退税,企业应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税款,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 / 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相关税费、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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